中国药品告别卖青苗时代 进入发展春天

    添加日期:2017年1月16日 阅读:1678

    “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有了更多选择,而不是只能卖青苗。”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丁健说,有了MAH制度试点,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同时,作为国内科研成果产出大户的上海药物所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也更加丰富。

    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公告:批准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吉非替尼片、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依非韦伦片以及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国产仿制药品上市。上述产品在相关治疗领域均为一线常用治疗药物,并为国内率先仿制成功的药品,与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基本一致。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吉非替尼同时是国内**获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品种。

    据CFDA的统计,截至2016年12月25日,还有44个上市持有人试点品种已经进入上市申请阶段。在优先审评审批的背景下,这些品种上市时间指日可待。

    青苗难卖

    “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有了更多选择,而不是只能卖青苗。”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丁健说,有了MAH制度试点,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同时,作为国内科研成果产出大户的上海药物所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也更加丰富。

    2015年之前,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医药产业创新研发能力不断增强,在人民群众对安全、有效和可及药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这种“捆绑制”注册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

    “一个新药在不确定能否成功上市时就将大量资金用于建设符合GMP条件的厂房不仅浪费资源,更是将很多有希望转化的创新项目扼杀。而与此同时,国内有很多符合GMP条件的生产企业产能大量闲置。”业内**说,“捆绑制”管理造成药品研发低水平重复和创新乏力、行业配置效率低下、相关主体权责不清、政府行政资源浪费等一些列问题。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揭开了深化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大幕。此轮改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审评审批积压、申报资料质量不高、仿制药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更在于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和完善的药品监管体制。在这一监管体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可谓其重要支柱之一。

    此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经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于2016年6月6日正式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方案》)。自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作为深化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业已登台。

    截至2016年12月25日,10个试点地区共计165个品种(按受理号计)申报临床试验、上市申请或补充申请。

    左手CRO右手CMO

    “现在的模式是左手CRO右手CMO。”勃林格殷格翰生物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家立说,如今借助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将有效推动中国本土医患需要的创新药物的研发和上市,中国患者能更快得到安全,且价格可承受的的药物。

    “MAH试点让药物研发和生产不再“捆绑”,中国的药品生产进入“委托”时代,而这也与欧、美、日等药品产业发达通行的做法一致。”华领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创始人陈力告诉记者。该公司研发的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的创新型第四代葡萄糖激酶激活剂—HMS5552目前已经进入II期临床试验,但这家公司却没有一个实验室,也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厂。他们模式就是左手CRO右手CMO,全委托。

    “我们的人员主要做好研发过程中的资源调配、研究质量和风险控制。”陈力说,华领医药以创纪录的*短时间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并取得了数个临床试验的成功。在去年上半年,华领医药成功完成C轮5000万美元的融资,意味着这种研发模式获得了资本市场的认可。

    “早在监管部门还没有开始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开始研究试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陈尧水说,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上海市在第*时间制定形成上海的实施方案,并同步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南,优化受理流程,加强企业服务。还对接国际通行做法,引入社会第三方,建立政府专项资金加保险赔付的全新风险救济模式。

    “目前,上海市共收到25个申请参加试点的申报资料,涉及15个品种,其中6个品种为全球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创新药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说,而据其中申请试点的某个生物制品企业测算,一旦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为该公司节省约5亿元人民币的建厂成本,预计产品上市时间可缩短3-4年。

    试点结束后怎么办?

    制药大省的江苏省也在去年出台了《江苏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关专项基金和风险担保基金,并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先扶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处长王宗敏告诉记者,江苏省4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各方对试点工作意见,重点研究“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构成要素及对上市持有人的监管要求等。

    据介绍,江苏省目前已有21个品种提交了38项注册申请,而根据该省摸底还有148个品种有意向开展试点。

    记者在各地的走访中明显感受到制药企业对于上市许可制度的赞赏,很多跃跃欲试,但也有一些疑惑。

    目前已有多地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但基本都是鼓励企业能够在本地企业之间进行互相转让或委托。那么,如果两家企业一家属于试点区域,而另一家属于非试点省份如何处理?此外,如果到了试点结束,但产品还没有获批怎么办?申请人和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各自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确保持有人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这些问题仍需在实践中予以探索解决,并进一步明确。

    1月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规划的五大重点之一。“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内容在规划中再次被强调指出。

    “新药研发创新的春天来到了”。记者在江苏、上海等地的采访中,制药企业家们纷纷感叹。

    责任编辑:芳芳    WWW.1168.TV    2017-1-16 17: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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